(2015)滨执一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学强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55号申请人王学强。被执行人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学强与山东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剩余财产无车辆,无房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即送达之日起视为生效。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