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覃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以尚需收据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奉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韦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