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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覃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以尚需收据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奉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韦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