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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柳德明与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德明,马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柳德明。被告马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德明与被告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德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德明撤回对被告马荣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德明撤回对被告马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交纳231元,由原告柳德明承担。审 判 长  高 锋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