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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宽瑞与王国学返还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宽瑞,王国学,鞠家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8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宽瑞,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辽源市得享公司下岗职工,住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学,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辽源市农业管理局职员,住辽源市龙山区。原审被告:鞠家敏,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东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职员,住辽源市龙山区。再审申请人张宽瑞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宽瑞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国学认可的事实是鞠家敏向王国学借款1万元,并承认是张宽瑞垫付1万元,从张宽瑞手中拿走1万元。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张宽瑞变更诉讼请求,只请求王国学返还1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仅凭鞠加敏的口头答辩,便认定1万元钱是张宽瑞和鞠加敏的共同债务,没有依据,本案请求再审并支持原审原告张宽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张宽瑞主张鞠家敏向王国学借款1万元,2004年6月鞠加敏让张宽瑞向王国学垫付还款1万元,张宽瑞、王国学、鞠家敏三方电话联系后,张宽瑞垫付1万元。从张宽瑞主张的事实和王国学认可的事实看,张宽瑞2004年6月给付王国学1万元钱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张宽瑞代为清偿鞠家敏向王国学的借款1万元后,有权向原债务人鞠家���追偿1万元垫付款。本案二审审理程中,张宽瑞放弃向鞠家敏主张权利,是张宽瑞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张宽瑞向王国学主张返还1万元垫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张宽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宽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敬晓清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