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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韩献阳、海国均与孙春燕、谢某某、谢家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韩献阳,男,1961年8月26日生。原告海国均,男,1960年3月22日生。被告孙春燕,女,1976年2月25日生。被告谢某某,男,2002年10月7日生。被告谢家贵,男,1948年12月3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韩献阳、海国均与被告孙春燕、谢某某、谢家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春燕、谢某某、谢家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均居住于谷城县经济开发区,因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和户籍登记地均为谷城县经济开发区,故被告孙春燕、谢某某、谢家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春燕、谢某某、谢家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谷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