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廖述梅与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卢金燕、胡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84-1号申请人:廖述梅,女,1963年4月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业军,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东方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卢义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卢金燕,男,1961年11月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被申请人:胡静,女,1972年4月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人廖述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收益2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卢金燕的位于公安县某处的房屋,并提供了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收益2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卢金燕的位于公安县某处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廖述梅的位于公安县某处的一套住房。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易超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茂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