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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466号申请人: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成都泰格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968.46元(大写:伍拾万壹仟玖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至广汉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袁国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鸿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