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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顺富与唐浩、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富。委托代理人张士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浩。委托代理人赖艳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上诉人张顺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顺富与唐浩经朋友介绍认识,唐浩与刘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4日,张顺富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唐浩分别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万元、41万元,并委托案外人张某某代其向唐浩转账50万元。2012年12月6日,张顺富向唐浩分别转账50万元、50万元。2014年1月13日,张顺富向唐浩转账10万元。2014年2月,张顺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唐浩、刘霞共同归还借款2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本市普陀区长征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留存的《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信息查询单》显示,唐浩联系电话为XXXXX****XX,配偶姓名为刘霞,居住证签发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原审法院再查明,根据张顺富号码XXXXXXXXXXX与手机号码XXXXXXXXXXX间的短信记录及短信内容。2014年6月16日,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于13时40分的发送内容为:“娘舅你好!说心里话目前处境很难生活都成问题,钱是要还的,希望老人家给我点时间,离开了上海也是欠账太多了……”;张顺富于14时3分的发送内容为:“唐老板,你原来说上个月的利息拖到这个月15日给,你现在怎么说……借给你的210万我每个月都在付利息……”;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于17时25分的回复内容为:“……目前我俩个打算一是自己从小做起,二是去四川给朋友帮忙,只有慢慢来,手里多就多付少就少付,让我喘口气!舅舅你看行吗?”。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张顺富提供的转账凭证,结合唐浩当庭陈述,法院确认唐浩收到张顺富交付的251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款项性质,张顺富对此提供了短信来证明系争款项系借款,但根据短信内容来看,虽涉及到“钱是要还的”、“手里多就多付少就少付”等内容,其间张顺富所发的短信也涉及“借给你的210万元”,但唐浩既未明确承认向张顺富借款一事也未明确承诺向张顺富归还借款,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现张顺富要求唐浩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张顺富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顺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经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其向唐浩转账210万元,而被上诉人也通过转账方式向上诉人支付过一部分利息,同时,上诉人也提供了唐浩发的短信,内容表示“钱是要还的”、“手里多就多付少就少付”等等,可以明确唐浩向上诉人借款并表示愿意还款的事实。综上,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唐浩答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且大笔借款没有借条也不符合常理。事实上,唐浩和上诉人是赌友关系。系争钱款均是用于赌博的,而唐浩转给张顺富的钱也是赌博赢来的。综上,原审未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正确,要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债权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和资金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中,张顺富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张顺富对于转账的原因仍负有举证责任。现张顺富为主张债权,提供了唐浩使用过的手机号XXXXXXXXXXXX与其互发的短信,而根据上述短信内容,虽然提及欠钱,但是并未明确表述欠钱性质也并未确认张顺富表达的借款意思。鉴于唐浩对系争欠款性质予以否认,对张顺富解读的短信意思亦不认可,同时考虑到短信当中张顺富称唐浩为“唐老板”而唐浩称张顺富为“娘舅”、“三舅”等,颇不合理;并且按照张顺富的短信内容,其系从他人处借钱交给唐浩,自己每月要支付利息,在此情况下,张顺富未要求唐浩出具借条也着实有悖常理。张顺富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张顺富并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张顺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上诉人张顺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姚 敏审判员  王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