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莲凤与刘红、匡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莲凤,刘红,匡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蒋莲凤,女,汉族,1974年8月14日生,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红,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匡克富,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刘红之父。申请执行人蒋莲凤与被执行人刘红、匡克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9月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匡克富的银行存款叁万肆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