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郭立安、穆晶晶、赵燕军、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郭立安,穆晶晶,赵燕军,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1303号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领,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郭立安,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穆晶晶,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燕军,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立安、穆晶晶、赵燕军、焦作市安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