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房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地区。法定代表人蒲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秀英,女,约65岁,汉族,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房秀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阿克苏宏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秉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