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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红梅与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梅,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梅,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郭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99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红梅与被执行人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