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红梅与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梅,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梅,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郭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99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红梅与被执行人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