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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阎秀梅、王斌与王富银、师亮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秀梅,王斌,王富银,师亮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阎秀梅,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太钢福利处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原告王斌,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阎秀梅,女,太钢福利处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告王富银,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太钢修建处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师亮根,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秀梅、王斌诉被告王富银、师亮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秀梅、王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秀梅、王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秀梅、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阎秀梅、王斌负担。审判员  胡建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