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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权小平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小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小平,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被告人权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晚,家住本市前进路北段紫昕都市小区的田广才在小区停车时将被告人权小平家的车剐蹭,为赔偿事宜与被告人权小平的妻子柴小梅、妹妹权小花发生争执,田广才从包中掏出银行卡扔在权小花的脸上,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后双方被劝开。被告人权小平听说回家后,又找田广才说事,并要求田广才从家中出来,扬言不出来就将田广才的车砸了。田广才在其家中打电话找来双方都熟悉的张忠军,张忠军对双方进行劝说未果后,权小平用砖块对田广才的黑色尼桑奇骏越野车打砸,将车窗玻璃及车体多处砸损。经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值8978元。案发后,被告人权小平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田广才达成协议,赔偿田广才15000元,田广才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权小平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田广才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柴某某、权某某证言,被砸车辆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权小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小平因处理被害人停车剐蹭自家车辆之事产生矛盾,为泄私愤,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经鉴定损毁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权小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案件起因是民间矛盾,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犯罪情节轻微,矛盾已妥善化解,故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山代审 判员 孟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