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松林与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林,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99-2号原告:杨松林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林与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新疆中德昭信洲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祖英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