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49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512。因本案于2015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洁,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高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黄某虚构自已与珠海市格力广场楼盘的工程负责人相熟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后,被告人何某伪造了两张盖有格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和一份格力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并以工程需交纳押金、质量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19万元。2013年12月,被害人黄某发现被骗后即报警。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于2015年7月14日退还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黄某;余款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何某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曾某、者菊琼的证言,抓获经过,格力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收据,手机开户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等书证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某能坦白认罪,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并就余款与被害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并就余款与被害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得到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