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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明超诉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超,孙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原告刘明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继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耀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诉被告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明超承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