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明超诉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超,孙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18号原告刘明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耀春,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继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耀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诉被告孙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超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明超承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