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与余星,大足县成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余星,大足县成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84846-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负责人:秦虎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道建,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原告之公司员工。被告:余星,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大足县成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82237-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丁家坡A29单元1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马成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诉被告余星、大足县成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