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谭某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称直至申请撤回起诉时仍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人民陪审员 林运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