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与钱彩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钱彩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明。委托代理人:金晓红。被告钱彩灯,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下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彩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