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455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县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