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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德能诉王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能,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德能,男,生于1985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告王波,男,生于1986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李德能诉被告王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能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智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