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