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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