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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444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住殷都区。被告陈某,男,汉族,殷都区北蒙办事处工作,住铁佛寺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