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玉拓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嘉兴市玉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13号原告: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志新。委托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玉拓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玉拓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