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中涛与���告刘忠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涛,刘忠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许中涛,北京市人,原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伟,乾安县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4-17,组织机构代码:79111XXXX。法定代表人:刘天宇。委托代理人:都业秋,乾安县人。原���许中涛与被告刘忠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中涛的委托代理人潘广利,被告刘忠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业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中涛诉称:2015年6月23日14时10分,许中涛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刘忠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乾安县第二小学北相撞,致许中涛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通过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刘忠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许中涛无责任”。现许中涛伤情未愈,正在住院治疗中,刘忠伟只交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后便分文不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忠伟给付医疗费5000元并保留���告追究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刘忠伟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许中涛系无证驾驶,应承担同等或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忠伟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刘忠伟为许中涛垫付3101.5元,且许中涛在住院期间,夜间并未在医院留宿,白天也很少在医院,根据病历判断,许中涛后期进行的电针灸法等康复理疗是针对旧伤,与本次事故无关,费用应由许中涛个人承担,许中涛主张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辩称:许中涛主张医疗费应提供正规票据及相关病历证明,三级护理没有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检查费不同意给付,许中涛应提交工资条及完税证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14时10分,许中涛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刘忠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乾安县第二小学北相撞,致许中涛受伤。此次事故通过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刘忠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许中涛无责任”。被告刘忠伟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且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视为其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可。刘忠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本院追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为本案被告,许中涛受伤住院42天,现已出院。许中涛提交病历一份、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枚、门诊诊断书证明被告住院42天,花去医药费人民币13648.49元,被告刘忠伟认为医药费过高且为其垫付医药费3101.50元,被���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无异议。许中涛提交修车费票据一枚,证明其修车花去的费用,被告刘忠伟认为修车费过高,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认为修车票据不是正规票据。许中涛提交社区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在乾安县传声街居住,二被告对此无异议。许中涛提交职业证明一份,证明其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进行赔付,被告刘忠伟表示怀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表示在许中涛住院期间曾去询问原告的职业,原告回答其是乾安县第四中学教师,经法庭询问原告表示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处于无业状态。被告刘忠伟提交光盘四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未在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表示因母亲患病回家探望。本院认为,庭审中,刘忠伟表示许中涛的医药费过高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许中涛递交的医疗收费票据予以认可。刘忠伟提交光盘证明许中涛治疗期间未在医院住院,但实际费用已经产生,应按照医疗费收据进行赔付。许中涛主张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计算误工费,但经法庭询问其自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无业状态,对许中涛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修车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可。刘忠伟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忠伟予以赔偿。对被告刘忠伟垫付的治疗费应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710.78元(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4560.78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修车费:950元)。二、被告刘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46.99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刘忠伟负担人民币2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5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刘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宪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