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周建伟,周建国,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49号。负责人张军,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南第1幢101铺、102铺。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万杰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伟。被执行人周建国。被执行人李芹。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周建伟、周建国、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李芹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保全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伟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淄国用(2010)第A173**号;房产一处,证号为02-110455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国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为:淄国用(2010)第A17366号;房产一处,证号为:02-1104551号。因上述查封的抵押财产系老年休养中心用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智敏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德惠工贸有限公司、周建伟、周建国、李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标的15913257.71元(不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22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