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1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查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龙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27日18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莲花国际大厦X-XX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以40元的价格销售一盒名为“USAVIAGRA”的性药给瞿某某。当日23时30分许,徐某在其店内被公安人员捉获。另从其店内查获三盒名为“USAVIAGRA”共计3颗、一盒名为“HairyAntlerMaCa”10颗、一盒名为勃龙伟哥10颗、二盒名为双效伟哥共计4颗的性药。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以上四种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认定,上述四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药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商铺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认定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其低价购进的“USAVIAGRA”等产品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四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