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志康与郭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康,郭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王志康。委托代理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吴哲婷。被告:郭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康与被告郭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康负担。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