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与马桂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马桂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94号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孙皎琳,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桂新,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桂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桂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凯林信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桂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交)。审判员 孔秀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