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泮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941号原告泮某某,女,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泮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