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兰有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兰有,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兰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徐兰有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初字第4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兰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兰有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兰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萍审 判 员  葛保滨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长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