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成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被告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