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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成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被告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