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华明与宁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明,宁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716号原告刘华明,男。被告宁振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明与被告宁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相法虎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