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覃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正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0710-1。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被告覃正元,男,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覃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