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潘广亮诉被告周建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亮,周建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潘广亮,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孙凤梅,女,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周建文,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黄伟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潘广亮诉被告周建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其余2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