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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毅与董迺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董迺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76号原告周毅。委托代理人刘慧君,原告之母,天津市三机床电器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迺武,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代表人程基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方,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毅与被告董迺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冠球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