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罗爱平与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497号原告:罗爱平。委托代理人:胡鸿,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居常吉楼5栋2-5-B号。法定代表人:魏家兵,董事长。被告: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兵,董事长。被告: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8层一室。法定代笔人:魏家兵,董事长。被告:魏家兵。被告:宋世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平诉被告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魏家兵、被告宋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爱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魏家兵、被告宋世华、被告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罗爱平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爱平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魏家兵、被告宋世华、被告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