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30岁,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某某管理委员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