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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章新华,岳阳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上诉人邓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新华,被上诉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某。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宇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