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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要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弓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