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以要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弓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