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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麦培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4日14时2分许,被告人麦某酒后驾驶粤X×××××号轿车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方向往勒流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勒良路勒流街道西华红绿灯路口对开路段时,与前面等候红灯的粤A×××××号小客车车尾碰撞,而被撞粤A×××××号小客车车头再撞上粤X×××××号小轿车车尾,造成三车碰撞但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麦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7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人麦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江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明细表及结论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局110警情;协议书复印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被告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成赔偿协议;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4.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需要治疗。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提供了协议书原件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麦某与被害人陈某、江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麦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麦某提出的第4点辩解意见,与本案定罪事实无关;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