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红艳与被告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艳,于进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田红艳,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于进源,男,46岁,现住址不祥。原告田红艳与被告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于进源12.4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进源给付本金12.4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居住地的其他线索,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居住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