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秀林与蓝建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林,蓝建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唐秀林。被告:蓝建柏。本院在审理��告唐秀林与被告潘世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林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秀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秀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海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