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董庆府、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05-1号原告孙德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提。被告董庆府。被告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沙沙,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营销服务部。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01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董庆府驾驶的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半挂车一辆,现被告董庆府缴纳保证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