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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董庆府、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05-1号原告孙德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提。被告董庆府。被告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沙沙,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营销服务部。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01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董庆府驾驶的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半挂车一辆,现被告董庆府缴纳保证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宁市钠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