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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泉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泉,临泉县公安局,崔叶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田泉,女。被告临泉县公安局。地址临泉县前进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7319-3。法定代表人宋国光,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大智,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祝国杰,临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崔叶贞,女。原告田泉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户口迁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泉以被告已将迁移给第三人的户口注销为由,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