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忠华与余珍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12号申请人陈忠华,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忠新,男,生于1968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余珍桂(系死者余和平之妻),女,生于1941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余翠桃(系死者余和平之长女),女,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余才祥(系死者余和平之长子),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余才林(系死者余和平之次子),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暨上列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余才汉(系死者余和平之三子),男,生于1970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忠华与申请人余珍桂、余翠桃、余才祥、余才林、余才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忠华因与申请人余珍桂、余翠桃、余才祥、余才林、余才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忠华赔偿余珍桂、余翠桃、余才祥、余才林、余才汉各项经济损失(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2000元(已支付21608.5元,余款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汇入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账户,申请人余珍桂、余翠桃、余才祥、余才林、余才汉凭死者余和平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陈忠华与申请人余珍桂、余翠桃、余才祥、余才林、余才汉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关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