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钱忠桂与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桂,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83号原告钱忠桂,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尤近刚。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忠桂与被告江苏钢联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忠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忠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忠桂负担。审 判 长 刘美萍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