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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世聪与宋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世聪,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尹世聪,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光路东站新村*幢*号。被执行人宋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灵四路***弄***号***室。原告尹世聪诉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了冯娟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的(2006)虹民一(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尹世聪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宋磊返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磊目前去向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亦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虹民一(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坚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