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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杨某某,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同年8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告杨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娜 微信公众号“”